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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生网上炒黄金获利千万被没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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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08-25 10:34:5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没有经过测试,所以存在漏洞,才会让我获利那么多。这也太牵强了,听起来觉得可笑,想一想,系统没有经过测试就开始运行,这在工行可能吗?再说了,软件出现问题应该去找软件开发商去解决问题,我们老百姓可什么都不知道。”   樊文达说,“现在我心理压力很大,据说,银行也动用了不少手段。我是弱势群体,2000多万违规操作,这样的大帽子扣在我头上,如果真成立的话,这都够判刑的了。”“不过,我现在在北京也请了律师,只能一步步取证,去打官司,把属于我的钱要回来。毕竟,我认为我并不存在什么问题。”看来樊文达对打赢这场官司还是充满了信心。   樊文达最后对记者说,他怀疑工行可能进行违规操作,就像两个股票庄家互相买卖,以便抬高市场价格,当然樊文达也说了,这一切只是他的个人猜测和想法而已。   各方观点众说纷纭   记者同时也了解到,现在由北京、山东的律师、山东大学法学系的几位教授、山东省社科院法学所的几位专家联合组成律师团,共同支持宋荣贵和樊文达打这场官司。  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奇伦说:“由于以前没有这方面的判例,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明文规定能证明宋荣贵和樊文达犯罪,所以这起案件只能是一起民事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。”   孙律师认为:“系统故障有硬件和软件方面的原因,但这些都不存在,因为这是一笔一笔的交易,一笔一笔的成功。它经过了一个受理、审查、确认的一个过程。因为系统如果有故障,应该是很多人出问题,而不应该是一个人出现问题。我委托买,你给我买;我委托卖,你给我卖,我获利了,难道就是不当得利了?那么我如果赔了呢,工行也会负责吗?”   孙律师在调查中认为此案中还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:那就是在电话银行止损委托中,系统会提示一句话:“现在您将建立止损委托,如果您输入的汇率优于即时汇率,委托订立将不成功。”   孙律师认为:对这句话通俗的理解是“劣于”就是“低于”,“优于”就是“高于”。而且输入钱数的时候,计算机的程序也正如许多人理解的这样来判断的。欢迎浏览ddhw.cn低于就成立,委托就能成功,高于就不成立,委托就不能成功。后来出现问题后再去听工行的黄金买卖提示的时候,语音提示的内容都没有变,但是在进行买入的 “止损委托”交易的时候,再按照“优于”就是“高于”、“劣于”就是“低于”的理解,就无法进行交易,只能重新理解成“劣于”就是“高于”、“优于” 就是“低于”进行交易,交易才能成功。   看来,关于“优于”是否等于“高于”,“劣于”是否等于“低于”的问题,当事人双方有不同的理解。关于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,记者随机调查了十个人去测试,十个人都认为“劣于”就是“低于”,“优于”就是“高于”。   孙律师对记者说:“从法律角度讲,法律中有关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的规定中,有这样一个司法解释。当你提供的格式合同,例如我各种合同都拟订好了,你来确认和签字。当对格式合同和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时,一般按照通常的理解去理解。当发生歧义理解时,如果有两种以上的理解时,应按照对拟定合同不利的一方去理解。”   山东省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张瑞峰认为:“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工行在整个事件中处于什么地位,应该扮演什么角色。宋荣贵、樊文达与工行签订了黄金买卖合同,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。但工行只是为储户提供了一个平台,只是起到了一个中间人的角色,宋荣贵和樊文达赚的钱是从市场获得的,不是银行的钱,并不真正属于工行,工行有什么权利把这笔钱划走呢?”张教授气愤地对记者说:“虽然,我们至今没有找到这段时间内其他人炒黄金的线索,但我认为宋荣贵、樊文达绝对不是炒黄金的个别现象。我能想到的是,以后再出现类似的问题,大家还拿什么去相信工商银行呢?还有人会去用工行在网上炒黄金吗?”  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贤强说:“我知道这件事之后,也觉得很无奈,很明显,工行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仗势豪夺,而且我认为这是赤裸裸的豪夺。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,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和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去解决。”   罗律师认为:近些年来,中国在法律的进程上有些进步,但有些方面还是比较落后的,有些方面还是空白,中国的法律是需要不断完善的。尤其像这样的案件,以前在法律上没有判例和先例,所以有关部门必须严肃公正地对待。相信这件事情的合理解决必然会对中国的法律进程产生极大的影响。 来源: 金融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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